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附民原告 鄭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附民被告 林俊成
古都設計整合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添發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55號(即111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