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慈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拾壹點參肆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慈芬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凌晨3時許,因持有本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之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之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而於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9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11.3402公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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