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 柳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82元(計算式:原判決附表丙欄編號1本金114,563元+編號2本金178,202元+編號3本金227,217元=519,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