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吳冠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