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袁興中 送達代收人 黃如吟 被告 郝明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