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4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九、編號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迄同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屬公眾得出入之「清茶館」,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前來,以附表一所列方式下注賭博財物,如未簽中,賭客所繳賭金全數歸乙○○所有。甲○○則基於賭博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傍晚某時,前往上址下注新臺幣(下同)八百六十元,而以附表一所示「臺灣五三九」方式賭博財物。嗣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乙○○及前來領取彩金之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㈠被告乙○○、甲○○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以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乙○○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反覆、繼續實行,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乙○○意圖營利,其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行,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犯行有害社會善良風俗,被告乙○○自承:每日賭客簽注金約一、二萬元,經營期間累計賭金約一百萬元左右等情不諱,對照被告甲○○以八百六十元下注,中獎即可獲得一萬五千元彩金之情節以觀,可見被告乙○○經營之賭場規模不小,射倖性高,獲利頗豐,暨其等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二人經濟狀況及犯罪所得,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乙○○所有,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九、十所示之物,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各於被告乙○○、甲○○所受宣告之主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名稱│賭博方式│每注賭資│每注中獎彩金│├──────┼───────────────────┼──────┼────────┤│六合彩│賭客簽注後,核對每週二、四、六「香港六│二星:八十元│二星:五千六百元│││合彩」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三星:七十元│三星:五萬六千元││││四星:七十元│四星:六十八萬元│├──────┼───────────────────┼──────┼────────┤│臺灣大樂透│賭客簽注後,核對每週二、五,由中國信託│同上│同上│││銀行發行之「臺灣大樂透」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臺灣五三九│賭客簽注後,核對每週一至五,由中國信託│同上│二星:五千元│││銀行發行之「臺灣五三九」開出之號碼決定││三星:五萬元│││輸贏。││四星:六十八萬元│├──────┼───────────────────┼──────┼────────┤│美國天天樂│賭客簽注後,核對每週一至日,由美國加州│同上│同上│││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一│賭資(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乙○○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沒收。│├──┼───────┼─────┼─────────────┤│二│對獎單│參張│乙○○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三│空白簽注簽單│貳本│同上│├──┼───────┼─────┼─────────────┤│四│計算機│貳臺│同上│├──┼───────┼─────┼─────────────┤│五│傳真機│壹臺│同上│├──┼───────┼─────┼─────────────┤│六│簽注單│拾肆張│同上│├──┼───────┼─────┼─────────────┤│七│中獎單│陸張│同上│├──┼───────┼─────┼─────────────┤│八│簽注傳真單│貳張│同上│├──┼───────┼─────┼─────────────┤│九│簽注單│壹張│甲○○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十│紅包袋│壹個│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