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20號

聲請人

即原告黃捷

相對人

即被告 黃獻忠

黃獻誠

蔡汶樫

曾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7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原告應有部分4/15+建物現值315,600元×原告應有部分8/30=448,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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