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零參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零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