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7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份、消費者債
務清理協商清償方案認可聲請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各1
份為證,然衡之前揭97年所得資料合計有476,516元,扣除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中98年8月10日起每月應繳之10,682元
,尚有相當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
非顯無勝訴之望,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所為聲請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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