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林瓊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玲琍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