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王成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祥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