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九十九年度審交訴字第三四一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國忠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以99年度審交訴字第34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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