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振忠 等6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6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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