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友誼 間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8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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