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4號債權人 洪素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毅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毅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公司業於108年9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9830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經查,該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應以其股東即 劉邦偉 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然劉邦偉自民國106年1月16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覆入出國日期紀錄表在卷可憑,且依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亦顯示劉邦偉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逕為遷出登記之註記。故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送達顯屬應依國外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揭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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