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貳拾玖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5日107年度訴字第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8萬4,845元、87萬5,407元,合計346萬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3,029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又本件被上訴人有2人,然上訴人僅提出一份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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