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01號
原告嚴數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劉麗珠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說明所告對象係被告楊劉麗珠,或係管理UBIKE之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