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76號
聲請人 楊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姿尹 即 陳盈臻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姿尹即陳盈臻塗銷坐落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段692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債權額比例為2分之1,而供擔保物價額為3,544元(計算式:53.35㎡×4,500元×設定權利範圍7249分之107=3,5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且依據該謄本「他項權利部」所載權利人即陳姿尹即陳盈臻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陳姿尹即陳盈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陳姿尹即陳盈臻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