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志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周志民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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