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8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科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
0、13094、17410、18661、24007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103年度易字第1876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科豪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8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案犯罪事實尚有部分猶有疑義,仍待釐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