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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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2號原告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