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蔡明花 被告 陳翠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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