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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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澤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謝澤鋒已死亡,並於民國105年7月3日申登,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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