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易望誠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8年度交易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對被告 楊桂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被告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公訴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系爭刑事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萬8,
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