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瑋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駿瑋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備份鑰匙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備份鑰匙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駿瑋於民國107年12月間於彰化縣○○市○○路○○號2樓203室租屋居住, 胡庭嘉 為陳駿瑋同系所學妹,租屋居住於同樓層205室。然陳駿瑋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7年12月21日19時許,陳駿瑋見胡庭嘉外出時房間門未
上鎖,未經胡庭嘉同意,於19時35分39秒、19時37分12秒、19時38分04秒、19時42分52秒、19時45分26秒、19時46分17秒許,接續進入胡庭嘉居住之205室房間,拿取胡庭嘉所有之205室房門鑰匙後,立即騎乘機車前去鎖店將胡庭嘉房間鑰匙複製備份,旋即於19時53分48秒及19時54分35秒許再進入胡庭嘉房間將鑰匙放回原位,並自行收執其所備份之鑰匙。
㈡於107年12月27日19時許,陳駿瑋見胡庭嘉外出但房門上鎖
,未經胡庭嘉同意,持其先前所複製之205室房備份鑰匙,自行開啟胡庭嘉205室房間門鎖,並於19時09分29秒、19時10分43秒及19時14分36秒接續進入胡庭嘉居住之205室房間,拿取胡庭嘉所有之內衣並觸摸後,再放置回原位。嗣陳駿瑋於同日19時14分59秒離開該房間時,胡庭嘉見其所居住之205室房門鎖上插著陳駿瑋所複製之備份鑰匙,經查看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胡庭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駿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庭嘉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租屋處監視器錄影翻拍相片38張清晰可見被告進入告訴人所居住之205室房間,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㈡中各次先後多次侵入告訴人胡庭嘉上開租屋處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為2次侵入住宅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一再向告訴人表達歉意,並數次表示對於本件犯行的愧疚,犯後態度尚可;然被告該時為告訴人同校同系所之學長,兩人各自承租學校旁之分租房間,被告趁告訴人房間門未鎖時,侵入告訴人之房間,甚至私自備份告訴人房間鑰匙,以便利其進入告訴人之房間,嗣後更持該備份鑰匙開鎖進入告訴人房間,任意碰觸告訴人之內衣,造成告訴人內心極大陰影。而住居所提供予人的安全感及隱私為生活所不可或缺之重要部分,告訴人承租專門出租學生之套房(見偵查卷第61頁租賃契約),衡情乃信賴同校同學之品行,期待更安全之居住環境,然反而發生本件事件,造成告訴人對於居住安全更深之恐慌,告訴人亦稱:發生此事後,要時時擔心鑰匙是否仍在,即便在房間內都會死死盯著房門,深怕有人闖入等語,可認被告本件犯行對告訴人所受之侵害甚大;兼衡被告無任何前科,受高等教育、國立大學會計碩士畢業之學歷,畢業後尚無固定工作,現服兵役,與父母、姐姐、爺爺同住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107年12月27日私自複製備份告訴人205室房間之鑰匙1把,為被告所有,並提供被告為犯罪事實㈡之犯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41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