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 江堃貴 被告 李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查詢表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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