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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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0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被告已清償之數額,被告
應提出匯款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