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5號債權人頂天麗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志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志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應繳管理費之計算式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