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29號原告 林詩穎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代理人 洪千惠 律師被告 王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