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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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昌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合計為拾參點陸肆公克)及安非他命玖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合計為貳拾肆點捌零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786號及第256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及安非他命9小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1年5月28日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786號及第2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物10包(重量如主文所示),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屬查獲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所耗損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0只與前開毒品無從完全分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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