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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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洋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葉佳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凌晨某時,在其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放入注射針筒後注射入其體内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時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1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闖紅燈為警攔查,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其包包内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75公克,本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061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0.73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343號)、吸食器l組(109年度保管字第3628號),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㈡被告葉佳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年9月27日7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某公園廁所内,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置至針筒注射至其體内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9月27日21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某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曱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9月27日19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81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51號)及針射針筒1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15號),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而查獲。又被告前另案因施用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下稱前案)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40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9日釋放,並於110年12月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被告本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因均在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行簽結。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分別經送鑑驗而驗出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700276號鑑驗書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1749)各1紙在卷可參,因均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查扣之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1支,則為被告所持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及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佳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為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而上開2案分別於110年12月14日及同年月15日因被告前案效力所及另行簽結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轉管轄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毒偵2150卷第305至307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66卷第45至46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397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27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9毒偵2150號卷第143頁),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總為0.73公克)、附表編號3所示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38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29號鑑驗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1749)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毒偵2150號卷第12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66卷第4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粉末3包及米白色粉末1包,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再者,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之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上開2案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陳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9毒偵2150卷第50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66卷第38頁反面),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送驗數量:0.4029公克驗餘數量:0.3975公克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27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9毒偵2150號卷第143頁)2粉末3包合計淨重:0.74公克驗餘淨重:0.73公克鑑驗結果: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29號鑑驗書(見109毒偵2150號卷第121頁)3米白色粉末1包毛重:0.67公克淨重:0.38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381公克鑑驗結果: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1749,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66卷第43頁)4吸食器1組無5注射針筒1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