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上訴人 李巧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李巧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罪刑及予以減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徒稱上訴人深感後悔,請給予自新之機會云云,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