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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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一一О號
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據。詎抗告人遲至同年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法定抗告期間,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