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吳奉璋 被告 陳育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育寧被訴侵占一案,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尚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