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9號原告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沛基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龔書翩 律師被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號22樓」,原告未主張並提出本院為債務履行地之佐證,復未釋明本院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權事由,揆諸首揭規定「以原就被」之管轄基本原則,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況原告對於被告聲請移轉管轄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卷第63頁)。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