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立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李育仁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立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李育仁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