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張志正 被告 黃泓廷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朴簡字第57號(原110年度訴字第5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