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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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游士印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暫估最小占用面積×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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