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岷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怡文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