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東雨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劉東雨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A女已於本院審理時表明不再追究意旨,並以書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審判筆錄各乙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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