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原告 何萬里 被告 趙肯 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7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