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77542元│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003│新臺幣524654元│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八│││││││└──┴───────┴───────────┴──────┴───────┘附件:
一、緣相對人曾筠茹於民國98年4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54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521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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