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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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勞小字第9號原告 陳麗英 被告 羅富友 即鑫魚台餐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6月15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於同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