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871號聲請人 楊紫涵 相對人 趙永豐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387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9年10月29日│50,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TH799678││├──┼───────────┼─────────┼───────────┼───────────┼────────┼──┤│002│100年4月25日│100,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WG0000000││├──┼───────────┼─────────┼───────────┼───────────┼────────┼──┤│003│100年7月15日│10,5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CH491182││├──┼───────────┼─────────┼───────────┼───────────┼────────┼──┤│004│100年7月23日│70,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CH491185││├──┼───────────┼─────────┼───────────┼───────────┼────────┼──┤│005│100年8月10日│25,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CH491187││├──┼───────────┼─────────┼───────────┼───────────┼────────┼──┤│006│100年9月14日│23,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CH491189││├──┼───────────┼─────────┼───────────┼───────────┼────────┼──┤│007│99年8月13日│50,000元│99年9月1日│101年1月31日│WG0000000││├──┼───────────┼─────────┼───────────┼───────────┼────────┼──┤│008│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WG0000000││├──┼───────────┼─────────┼───────────┼───────────┼────────┼──┤│009│100年11月25日│83,850元│未載(僅記載100年,未記│101年1月31日│WG0000000││││││載月、日,故視為未記載││││││││)││││├──┼───────────┼─────────┼───────────┼───────────┼────────┼──┤│010│100年12月30日│60,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WG0000000││├──┼───────────┼─────────┼───────────┼───────────┼────────┼──┤│011│101年1月12日│43,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WG0000000││├──┼───────────┼─────────┼───────────┼───────────┼────────┼──┤│012│101年1月16日│19,9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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