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1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証祺 法定代理人 黃智輝 相對人 梁慧敏 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213號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