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聰原名李志聰.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志聰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2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1月8日,惟受刑人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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