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О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吳宏榮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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