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張嘉霖
張榮盛
相 對 人 張森
張金圳
張秀
張明輝
張筵崇
張麗卿
張麗觀
張竣銘
張文馨
翁志賓
翁志誠
翁琪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
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位於花蓮縣吉安鄉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