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曾福安 被告 凌佑任 被告長麒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成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高雄分公司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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