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上訴人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複代理人 葉昱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被上訴人 邱憲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筱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